又一文件出台 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将受罚

  车辆运输车治理又出文件!几大部委频频密集推出通知,足以见得其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最后期限到来前的重视。

又一文件出台 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将受罚

  5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做出了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方案主要体现在加大对企业监管、源头管控、查处惩戒、保障服务、宣传和规范执法力度这五方面:

  企业监管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同时,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源头管控

  在源头管控方面,《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要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213号),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比对,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予以劝返。2018年7月1日起,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查处惩戒

  《通知》要求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明确了查处和惩戒的几项重点:

  一是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认真核查车辆运输车行驶证信息,并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退出期限进行核查。从2018年5月21日起,对于仍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车辆运输车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对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罗列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属于非法改装车辆的,属于拼装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不一致的,以及存在上述4项情形的,都列出了具体法律条文和处罚方式,同时,还包括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特别是双排装载、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在渡板等辅助装置上装载乘用车的,不论是否超出退出期限、是否在申报系统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记分。

  二是对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装载数量超过上述数值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对违规装载和运输的企业及当事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服务保障

  在保障服务方面,《通知》指出了三项内容: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未在申报系统内申报等理由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不得把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视作全挂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

  二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依法受理合规车辆运输车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申请。对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国家标准的合规车辆运输车,要及时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保障企业做好车辆更新购置工作。对符合《公告》及国家标准,但装载后高度易超过法定限值的车辆运输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对车辆运输车车型优化改进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提高车辆的设计合理性、安全可靠性,限期清理相关公告车型;在《公告》有效期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发放《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三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城市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定车辆运输车城市通行的时间和线路,为合规车辆运输车进城配送提供便利。

  宣传和规范执法

  同时,宣传和规范执法也对车辆运输车的治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知》特别对此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行动,加强对治理政策和执法要求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落实到位。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2018年5月21日前把治理政策要求和处罚规定宣传到每一家乘用车制造企业、每一家整车物流企业和每一名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要督促整车物流企业挑选驾驶经验丰富、持有A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并提前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培训,以适应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特点,保障行车安全。要坚持文明规范执法、理性平和处置,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要加强督导检查,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纠正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多项密集发布的通知文件,将车辆运输车的治理又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以保障治理任务的顺利达成,行业规范发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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